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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标、店名、店铺公告及有关介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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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 同第三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店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店标继续有效;
  10) 店铺公告及店铺“个人档案”页面可以用于介绍卖家的业务,但不可以包含卖家个人网站的路径或链接。店铺公告及“个人档案”中不能具体地宣传网站以外销售的物品或网站上禁止销售的物品,也不能包含将多个卖家的物品由共同的搜索引擎集合在一起的商业网站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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